章程
   作者:贵州爱促会 【原创】   

贵州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草案)

(贵州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22年11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贵州省爱国拥军促进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 Provincial Patriotism and Advocacy of Armied Forces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G.P.P.A.A.F.P.A)。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贵州省爱国拥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志于该工作研究的专家学者、已退出现职的有关领导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国防军队建设及军事斗争准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助力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汇聚爱国拥军磅礴力量,引领营造“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努力为我省双拥共建工作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登记管理机关为贵州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10号。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支部,领导开展本会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高举伟大旗帜,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会加强组织建设,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爱国拥军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项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

  第十一条 本会坚持党建引领,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自觉接受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领导,完成上级赋予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新时代党建工作的能力水平。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及拥军优抚政策;

  (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及红色宣讲活动;

  (三)分析军政军民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总结先进经验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五)积极协助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有关部门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

  (六)走访慰问战斗英雄、荣誉军人及其家属;

  (七)关心帮扶特殊困难的现役军人、军队退役人员及其他优抚对象;

  (八)帮助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的职能有联系和影响,或愿意支持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充许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及材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百分之五十,其中:等额选举不低于二分之一,差额选举不低于三分之一;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会员代表的产生根据会员地区分布按一定比例确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按有关管理规定报批同意;

  (二)正式会员,热心本会工作,在本地区或团体内较有影响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驻会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百分之五十,其中:等额选举不低于三分之二,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二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在地方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且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或从事与本会职能相关的领导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设会长1人、副会长11人、秘书长1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职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忠诚职业、勤勉工作,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会领导的其他情形;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会长不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任、免职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可受会长委托,行使上述各款职权并承担分管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承担分管业务。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参加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驻会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有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各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标准如下:

  个人会员:1000元/届;

  单位会员:10000元/届;

  理事单位:30000元/届;

  副会长单位:50000元/届。

  赞助费自愿。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修订条文经2022年11月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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